Copyright 2011-2025 看报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12156892号
按照《十堰市县乡事业单位公开考核聘用“三支一扶”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实施办法》(十人社发〔2020〕9号)规定,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决定面向全区2021届及2022届“三支一扶”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公开考核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公开考核聘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2021年及2022年通过全省统一组织考试方式公开招募参加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支一扶”人员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
二、招聘原则及方式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岗相适、择优聘用、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考核聘用的方式进行。
三、招聘岗位
此次招聘岗位6个,涉及5家事业单位(详见附件1)。
四、资格条件
(一)报考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
2.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3.身心健康,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资格以及其他要求,聘用后能够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及时到岗工作;
5.具备岗位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考核聘用范围: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2.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4.参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的人员;
5.无学籍档案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2024年8月12日(上午8:30—12:00)。
3.报名地点: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七楼7013会议室(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88号)。
4.报名要求: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等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近期小二寸登记照2张,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一份(附件2),现场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附件3)。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和报名同步进行,报名人员所提交的有关证件材料及报名表中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报考聘用资格。资格审查贯穿本次招聘工作始终,在任何环节和阶段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考核
考核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工作部会同原服务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细则详见附件4)。考核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岗相适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存在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考核中,若发现有影响聘用并查证属实的,取消聘用资格。对考核合格人选,统一征求区纪工委、信访、公安等部门意见。
七、体检
1.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费用由拟聘用人员自理。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对体检结果提出异议的,经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申请复检的,由申请方负担复检费用。
3.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可按医嘱暂缓相关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做有关体检项目,体检结论合格,再行办理聘用手续。
八、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核和体检结果,统筹提出拟聘用人选和岗位分配方案,报请区党工委审定后,将拟聘用人员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确有影响招聘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因本人自愿提出放弃聘用的或拟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招聘单位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期限最少5年,签订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的协议,服务期内不得调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九、纪律监督
按照考核聘用工作要求,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报名、考核、体检、聘用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做到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程序、阳光作业,确保考核聘用工作公平公正。
十、其他事项
此次公开考核聘用所有信息均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网站上发布,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本公告由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19—8319882 区党群工作部
监督电话:0719—8319335 区纪检监察工委